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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懸賞廣告

          [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9532次

          確表示,廣告以前的完成行為不屬于指定行為,此時請求權應依新行為的
          完成始成立。例如當某行為已為懸賞人于發(fā)布廣告時所知悉,惟有對于廣
          告后有同樣或更新、改進之行為給付報酬。至于承諾的時間,則不必細較
          錙銖,只要懸賞人發(fā)出了懸賞廣告,無論行為人是在發(fā)出懸賞廣告之前,
          還是之后,都應認其有效。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即使不知有懸賞存在,
          仍應給予求取報酬之權,如果懸賞人拒絕給付,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為強
          制執(zhí)行。目前,此觀點已為相當多判例所支持。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完成了廣告指定行為,
          同樣具有報酬請求權。學者認為此為契約行為說面臨的難題之一,并以此
          否定契約行為說。 本人認為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第6款"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
          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的規(guī)定,
          放寬懸賞廣告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要求,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
          為人報酬請求權,不應以其缺少行為能力為由予以剝奪。其理由是:首先,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完成了廣告所定行為,其效果與完全行為
          能力人完成指定行為并無不同,完全達到了懸賞人懸賞的預期效果,給付
          報酬符合懸賞人的初衷或本意;其次,從行為能力的立法宗旨看,有關無
          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須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規(guī)定,是為
          保護行為人的利益不受傷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完成廣告指
          定行為時請求報酬對行為人而言有利而無害,近似純獲法律上利益,自不
          須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再次,懸賞廣告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的
          允諾,從一般情理與誠實信用原則出發(fā),懸賞人的允諾自應童叟無欺,無
          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認識能力和行為完成了指定行為,亦
          應享有報酬請求權。
            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不具有報酬請求權。這也是備
          受爭議的問題。本人認為,如果完成廣告指定行為是行為人應承擔的特定
          的法律義務,其在完成行為后享有報酬請求權,則可能導致義務權利化和
          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當行為人對懸賞人負有特定的合同義務,或負有完
          成指定行為的法定義務時,不得適用懸賞廣告法律效力。如基于警察職業(yè)
          特性,凡警察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行為者,無論是否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都
          不能取得報酬。 例如:原告曾某于1996年3月5日在H省某縣丟失一個
          提包,內(nèi)有現(xiàn)金1萬元,各種票據(jù)等計款8萬余元。原告發(fā)現(xiàn)其錢物丟失
          以后,立即在該縣電視臺和有線廣播臺連續(xù)播發(fā)尋物啟事,在尋物啟事中
          聲稱,誰拾得提包并歸還失主,失主則付給拾者1.5萬元酬金以示謝意。
          10天后,被告李某(某派出所民警)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拾到該提包,當即
          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點,準備將提包、錢物交付給原告。但在交付時,
          被告提出原告應當按尋物啟事的內(nèi)容先償付1.5萬元酬金,然后才能交付
          拾得物。原告提出當初播放尋物啟事主要是為了盡快地找到拾得物,考慮
          到提包內(nèi)只有1萬元現(xiàn)款,因此不能給1.5萬元的酬金,并且被告身為人
          民警察,拾得遺失物返還失主是理所當然的,是職務行為,所以只能給

          2000
          元酬金。雙方因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遂拒絕交付拾得物。后原告請有關
          部門出面做協(xié)調工作,并同意支付1萬元酬金,被告仍堅持要求兌現(xiàn)許諾
          的1.5萬元,否則不交錢物。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交付拾得物。
          針對此案,本人認為作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負有更多的
          義務,其特定身份對他基于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而產(chǎn)生的報酬請求權
          的實現(xiàn)是有影響的。《人民警察法》第19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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