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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海商法貨物運送責任篇(繁體)
          編號:23855
          書名:最新海商法貨物運送責任篇(繁體)
          作者:柯澤東
          出版社:元照
          出版時間:2001年1月
          入庫時間:2006-5-10
          定價:225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海商法為深具國際化之實用法學,就世紀交替演進上之分裂及再統一展望,本著有嶄新之論析。就新修正貨物運送責任法制有深入之詮釋。 海上貨物運送責任制度,為我國對外通適安定之利器,新海商法修正,所采責任制度有何特色?是否完整可行?本著有兼具廣度與深度之分析及評釋。本著對海商法之識者,可為進階研究,對于初階者,可用為系統化、問題及重點之掌握。 本著五章,第一章演進論,為對百年來海商法之回顧與展望;第二章立法論,逐條標明修正部分及理由說明,并補充立法公報資料之欠缺;第三章解釋論,對修正部分為整體分析并評釋重要條文;第四章比較法論,就修正之責任體制,與中共大陸一九九二年海商法比較,觀察其同異;第五章實踐論,闡明運送契約、載貨證券及仲裁條款三者之關聯性,裨明了增訂條文。 各國固因需要而為整合、或混合不同法制而為立法。但無論如何配套用法,皆應依循國際法、制度化與現代化,以為法制演進上之解釋與適用。國際或國內社會、經濟、科技不斷發(fā)展,于利益沖突變化之現實解決上,務以互惠,平衡及共存之理念,作為法政策與法技術調整運用之指導原則。
          最新海商法─貨物運送責任篇
          總目次第一章 演進論─海商法演進之回顧與前瞻/1
          第一節(jié) 海商法固有性為該法存在之特質/2  
          一、實體海商法之形式與制定技術同于民法,但實質與精神異于民法/2  
          二、海商法固有性演進上之現代化與國際同化/4
          第二節(jié) 海商法固有特面臨沖擊之變化/6
          一、對海商法固有性具影響者/7   
          (一)對非營利船舶及鉆油平臺之擴大適用海商法/7
          (二)船舶共有制度固有性之質變/8
          二、海商法固有原則之遭受突破者/9
          (一)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原則新統一趨勢再分裂/9
          (二)海上救助「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之變動/11
          第三節(jié) 海商法統一化之分裂、多元化再統一之期待/13
          一、海上貨物運送法制之統一與分裂/14
          (一)統一立法/14 (二)統一立法之分裂/15
          1.分裂之現狀/15
          1.分裂之原因/17
          二、運送契約法制分裂中實法或判決之分岐/20
          (一)海上運送契約陸段履行輔助人責任之多元型態(tài)/21
          (二)貨柜運送載貨證券上注記「據稱內裝有」及「托運人裝柜、計件、封柜保留條款效力見解之分岐/23
          (三)其他重要事項解釋或適用法律之分岐/17
          1.運送人免責事由/27 2.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金額高低之實質分岐/27
          3.載貨證券上外國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之效力 /28 4.「備裝載貨證」之法律性質/28
          三、統一之期待及可能模式之展望/29   
          (一)第一模式/29  
          (二)第二模式/30
          第四節(jié) 結語/32
          第二章 立法論──我國商法運送章修正條文說明 /33
          第一節(jié) 行政海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34
          第三節(jié) 現行海商法條文與海高法舊條文對照及其說明 ("﹡﹡"為作補充說明者)/38
          附表 我國海上運送契及載貨證券相關重要條文一覽表/91
          第三章 解釋論──我國新海商法「貨物運送責任制度」論析 /93
          第一節(jié) 前言/95
          第二節(jié) 舊法刪修訂程度暨其條文條次與現行條文條次之對照 /96
          一、維持原條文未變動者/97
          二、為符合實務作業(yè),或為資明確化,酌就條文文字為小幅更動,而未涉及實質內容重要之修訂或增刪者/97 三、原條文經重大實質內容變重之修訂或增刪重組者 /100
          四、舊海商法條文及采擇威士比規(guī)則亦無之新增訂條文 /102
          第三節(jié) 新海商法貨物運送人責任總體法制之特征與地位 /103
          一、符合國際化與現代化──趨向海牙規(guī)則、海牙/威士比規(guī)漢規(guī)則共同特征之國際與現代化法制體系/104
          二、以海牙/威士比規(guī)則為主干,以漢堡規(guī)則等法制為平衡──新法凸顯在追求合理責任制度與當事人間利益平衡 /105
          三、新法條訂未臻完整,尚有待未來之繼續(xù)修法調整/107
          第四節(jié) 新海商法實體規(guī)定之法政策與技術/110
          一、運送人強制責任之基本精神/112 1.區(qū)別傭船契約與件貨運送/112
          2.運送人負最低強制責任/113
          二、運送人之強制義務基本內容及免責事由/113
          1.責任基礎/113
          2.強制責任期間/114
          3.舉證責任/115
          4.運送人免責原因之規(guī)定/115
          三、特別事項之規(guī)定/116
          1.偏航之規(guī)定/116
          2.甲板運送之規(guī)定/116
          四、損害賠償單位責任限制之規(guī)定/116
          第五節(jié) 新海商法酌兼采漢堡規(guī)則及其他比較法例規(guī)定與精神,以為若干利益平衡/118
          一、從實體法方面觀察/118
          (一)新法采網狀責任制為多式聯運之法定責任制度/118
          (二)我國將裝船御載前后段履行輔助人責任體制明文化規(guī)定于第七十六條第二項,Himalaya Clause條文化擴大適/121
          1.規(guī)定條文文句應補正遺漏/124 2.等同海上運送人之受雇人或代理人之地位/125
          3.權利與義務之特征/126
          (三)關于貨柜貨運送損害賠償單位責限,非屬運送人所有或非其提供之貨柜(或容器)本身是否列入計算件數之問題/132
          二、從程序方面觀察/133
          (一)新法規(guī)定載貨證券爭議之法院管轄/133 (二)新法對載貨證券仲裁條款之性質及效力之規(guī)定/135
          三、從國際私法法律適用觀察/139
          (一)載貨證券法律適用之一般問題/140
          (二)新法對載貨證券準據法之規(guī)定,及刪除前一讀通 「即刻適用法」采擇之遺憾/141
          (三)對但書規(guī)定之評論/144
          第六節(jié) 結語/145
          附圖 我國件貨運送人照管貨物強制責任期間示意圖/149
          第四章 比較法論 ──一九九二年大陸海商法海上貨運送責們制度之探討 /151
          第一節(jié) 導言/152
          甲、 研究之范圍、動機及旨趣152
          乙、 大陸海商法立法沿革/153
          三、大陸海商法之特征/154
          第二節(jié) 大陸海上貨物運送責任體制/156
          一、融合各類海運責任制度之大型海法/156
          (一)為海上客貨運送及所生法律關而非僅限于以規(guī)搭載運送載貨證券為中心之法律/156
          (二)適用于海商法之船舶,包括:「船舶」「非船舶」 /156
          二、效仿先進國家立法及國際公約之立法體例/157
          (一)明揭強制法與補充法適用上之分野/157
          (二)分開規(guī)定海上貨物運送(件貨運送)、航次傭船契約為一組,及時間傭船契約、光船租契約為另組(即分開運送服務與船舶利用之法律性質)159
          第三節(jié) 件貨運送運送人責任制度態(tài)樣/162
          一、單式運送──采混合制/162
          (一) 運送人責任制度依海運技術演進為不同之設計/162
          (二) 多元混合(或整合)刑之責任體制/165
          (三) 明訂運送履行輔助人(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之地位 /173
          二、多式聯運──條文明揭采「網狀責任制」/175
          (一)對「多式聯運」為特別定義/175
          (二)「經營人」定義/175
          (三)責任期間/175
          (四)貫徹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外應向托運人負全程運送責任(但亦得為區(qū)別責任之約定)/176
          (五)責任基礎與損害賠償/177
          第四節(jié) 時效/179
          一、海上運送以載貨證券為證明者/179
          二、以航程傭船契約、定期或光船租賃契約為證明者/180
          第五節(jié) 損害賠償計算單位/180
          第六節(jié) 涉外法律適用/181
          第七節(jié) 結語/184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二年海商法海上貨物運契 約相關條文」/186
          附錄二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海商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貨物運送 相關條文/201
          第五章 實踐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與仲裁條款/213
          第一節(jié) 概述/214
          第二節(jié) 仲裁條款在國際上運送之效力/218
          一、國際公約/218 (一)海牙規(guī)則──以載貨證券為代表之運送契約/220
          (二)漢堡規(guī)則/222
          二、傭船契約及標準船契約書/223
          第三節(jié) 仲裁條款在國內海上運送法上之效力/228
          一、英國法/229
          二、美國法/231
          三、加大法/234
          四、法國法/236
          五、我國法/241
          第四節(jié) 傭船契約之仲裁條款與載貨證券/241
          一、二者之分合關系/241
          二、載貨證券上未實際引置傭船契約仲裁條款之法律分離效果/246
          三、載貨證券上引置傭船契約仲裁條款之效力/250
          (一)英國實務/251
          (二)美國實務/254
          (三)法國之學說及判例/257
          (四)我國實務/258
          1.民國七十六年前/258 2.民國六十七年最高法院之決議及對其評論/260
          第五節(jié) 最高法院決議之應告終結(代結論)/271
          一、比較法上引置條款自一九六○年代以后法院對其效力態(tài)度改變/272
          二、載貨證券簽發(fā)時不可能以雙方簽名之形式存在,故不宜以之決定其上仲裁條款記載效立之基礎/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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