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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移植、公共領域與合法性

          [ 強世功 ]——(2001-5-16) / 已閱40887次


             37詳見JürgenHabermas,TheStructuralTransformationofthePublicSphere,trans.byThomasBurger,Cambridge,TheMITPress,1989,ChapterI,p.1-26。

             38參見WillamT.Rowe,ThePublicSphereinModernChina,ModernChina,Vol.16,No.3,July1990.p.313。黃宗智亦分析了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這個概念,認為他在兩個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一個指具體的“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另一個指一般的公共領域,它也可以是“平民的公共領域”。參見Philip,C.C.Huang,前注36引文。

             39黃宗智敏銳地觀察到這一點,他說:“就西歐歷史而言,哈伯馬斯對公眾領域的興起所做的研究相當于對民主起源(以及它后來的衰退或者‘結構轉換’)的研究�!兔裰鞅举|而言,不僅擴大公眾生活領域頗為重要,而且在民權與政權相對立的環(huán)境中擴大公眾領域更為重要。我們正是需要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中來理解哈貝馬斯所指的‘公民社會的公眾領域’�!鞭D引自魏斐德,前注36引書,頁24—25。

             40黃宗智就直接提出“第三領域”(thirdrealm)的概念,這是“一個價值中立的范疇,它可能會使我們擺脫哈貝馬斯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這一概念帶有價值判斷的目的論�!币源藖碇竾遗c社會共同參與的領域。參見PhilipC.C.Huang,前注37引文。我在本文中沒有采用“第三領域”的概念,而仍然采用剝離之后的“公共領域”概念,是因為我覺得前者是一個空間性的和結構性的概念。而使用“公共領域”更強調構成這一“領域”的社會行動者(而不是結構)所具有的作用,或者說“公共領域”本身是由參與的行動者所構成的。但是在強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方面,這兩個概念是相同的。

             41有關“基礎合法性”和“授權合法性”的詳細討論見李猛:“日常生活的權力技術──邁向關系/事件的社會學分析”,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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