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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號與商標:權利沖突與解決

          [ 楊玉熹 ]——(1998-8-3) / 已閱26219次

          依據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進行權利保護,有很多限制:
          (1)欲獲得馳名商標的保護,首先要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辦法,只有符合該規(guī)定規(guī)定的條件,一個商標才可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此外,依據該規(guī)定,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認定馳名商標,其他部門均無權認定。
          (2)《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的解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對〈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給予的解釋是,“一、‘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其中‘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是指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時,會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企業(yè)與馳名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一般說來,將馳名商標作為同行業(yè)企業(yè)名稱使用,應判定為可能引起誤認;在判定將馳名商標作為不同行業(yè)的企業(yè)名稱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眾誤認時’則應考慮馳名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及馳名程度等因素。
          二、關于‘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中‘兩年內’的時間界定問題,應自馳名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遭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三、對馳名商標認定前已經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的,馳名商標認定后,其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在商標局的答復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區(qū)分是否屬于同一行業(yè),即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他企業(yè)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如果不屬同一行業(yè),則認定引起誤認的可能性就笑。這樣做,實際上限定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利于權利的保護。在現代社會,行業(yè)交叉越來越廣泛,一家實力雄厚的企業(yè)涉足不同的行業(yè)已司空見慣。如海爾涉足家電和電腦業(yè),春蘭涉足家電和摩托車制造,而一些日本、韓國公司如三菱、松下、現代、樂喜幾乎是全能型的企業(yè)。因此,以行業(yè)為標準區(qū)別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不合時宜的。
           
          (二)通過現有法律解釋,協調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協調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可以通過現有法律的解釋來進行:
          (1)《商標法》上的一般條款�!渡虡朔ā返谌藯l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4)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睂τ谶@一項規(guī)定,可以做補充的解釋,即可以將以商號形式侵犯商標權的形態(tài)包括在內。
          (2)《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中的企業(yè)名稱登記禁止條款�!镀髽I(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這項規(guī)定與《商標法》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互相參酌,可以解釋成已經注冊的商標,企業(yè)名稱登記將不再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企業(yè)名稱。
          (3)根據《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撤銷不適宜的企業(yè)名稱登記。
          通過對《商標法》及《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上彈性條款的解釋解決兩權沖突的問題,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擴大保護的原則。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的缺陷,對商標與商號的保護均較弱。為使真正地應該享受利益的人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應該借助法律中的一般條款予以擴大解釋,對商標與商號予以擴大的保護。
          2、權利在先原則。權利在先原則是指:將商標注冊在先作為商號登記和使用的禁止條件;將商號登記在先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禁止條件。
          3、禁止欺詐與誤導原則。禁止欺詐與誤導原則是指:在商標及商號注冊、登記和使用中,當事人不得欺騙或者誤導公眾。商標及商號注冊、登記及使用中如有上述情況,則任何人可以申請主管機關不予核準或予以撤銷。
          對商號與商標的統(tǒng)一保護,可以通過對現行法律的解釋來完成。但是,由于現行法律規(guī)則存在很多的沖突與漏洞,僅僅通過對現行立法的解釋難以完全解決這一問題。通過立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最好的方法。以立法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除應遵循上述三原則外,還應注意區(qū)分具體情況。
          對商號與商標的保護,應以事前的防范為主。即在商號與商標的注冊登記中,將在先權利作為各自的禁止條件。在這里,商號與商標注冊登記的禁止程度有所區(qū)別:如果是馳名商標,則相同商標與商號的使用應予以完全的禁止。即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將馳名商標使用于商品、服務以及企業(yè)名稱中,而不論馳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也不論是否存在混淆、誤解或欺騙的可能性。因為“如果法院容許或者放任‘勞斯萊斯’餐館、‘勞斯萊斯’自助餐廳、‘勞斯萊斯’褲子、‘勞斯萊斯’糖果存在的話,那么,不出十年,‘勞斯萊斯’的所有人就不再擁有這個世界馳名商標�!倍鴮τ谝话闵虡思吧烫枺瑢ο鄳烫柣蛏虡耸褂玫慕�,應遵循禁止欺詐與誤導原則。因為,一般商號與商標影響力有限,適用禁止欺詐與誤導原則,相較而言已能為權利人提供充分的保護。如果一律禁止,必將導致檢索費用大增,甚至有可能出現商號與商標使用的混亂。

          結論
           
          綜上所述,對商號與商標的保護不能分別進行,而應予以統(tǒng)一的保護,這樣才能有利于保護權利人,也有利于維持一個有效益的市場。
           
          (本文轉載自中國法律研究中心,并經該站站長王江雨先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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