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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賠償基金:基本原理與制度構(gòu)建

          [ 張新寶 ]——(2012-3-14) / 已閱26263次

          [26] See Francis E. McGovern , “The What and Why of Claims Resolution Facilities”, 57 Stan. L. Rev.(2005), 1361.
          [27] [德]克里斯蒂安·馮·巴爾:《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賀栩栩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頁。
          [28] [英]卡羅爾·哈洛:《國家責任——以侵權法為中心展開》,涂永前、馬佳昌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頁。
          [29]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2007年)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突發(fā)事件,是指突然發(fā)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30] [美]施瓦茨:《美國法律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89頁。轉(zhuǎn)引自姚輝:《侵權法的危機:帶入新時代的舊問題》,載《人大法律評論》2002年第2期。
          [31] 參見《英國石油公司BP同意設立200億美元賠償基金》,載http://news.163.com/10/0617/08/69CA8R4T000146BD.html,2011年7月15日訪問。
          [32] [德]克里斯蒂安·馮·巴爾:《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賀栩栩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頁。
          [33] 胡衛(wèi)萍,丁�。骸洞笠�(guī)模侵權責任化解機制探討》,載《華東交通大學學報》2011年第2期。
          [34] 張新寶:《設立大規(guī)模侵權損害救濟(賠償)基金的制度構(gòu)想》,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35] 例如,美國著名的“911賠償基金”由美國政府任命知名律師、財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擔任管理人。由于其處理9·11善后基金以及衰退期間被救助公司高管薪資的公平名譽,再次被認定為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
          [36] 馬嬋娟:《我國環(huán)境侵權損害公共補償基金制度研究》,浙江農(nóng)林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第34頁。
          [37] 易繼明:《從美國9.11受害者補償基金制度中獲得的啟示》,載渠濤主編:《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
          [38] 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頁。
          [39] 三鹿奶粉事件后,盡管設立了醫(yī)療賠償基金,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醫(yī)療賠付標準分別為死亡賠償20萬元,重癥賠償3萬元,普通癥狀賠償2000元,這種“粗糙”且“吝嗇”的賠付標準顯然不能滿足受害者的救濟愿望,也與《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一般賠償標準相去甚遠。但由于其賠償標準較低及運行不規(guī)范等原因,2億賠償基金在運作兩年后依然有1.9億多元的巨大余額,賠償基金發(fā)揮的作用實際微乎其微。相對“911賠償基金”中“每個受害者家庭將最少獲得賠償25萬美元,平均可達180萬美元”的標準,有著天壤之別。
          [40] 參見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上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673-674頁。
          [4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
          [42] 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構(gòu)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268頁。
          [43] [英]卡羅爾·哈洛:《國家責任——以侵權法為中心展開》,涂永前、馬佳昌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頁。
          [44] 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頁。
          [45] 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構(gòu)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38頁。
          [46] 在2011年4月9日-10日于中國人民大學召開的“大規(guī)模侵權法律對策國際研討會”上,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Francis E. McGovern教授作了題為“索賠評估與解決議案設計”的報告,詳細介紹了類比等十種賠償數(shù)額評估方法,可資借鑒。參見岳業(yè)鵬:《大規(guī)模侵權救濟模式與預防機制研究——“大規(guī)模侵權法律對策國際研討會”觀點綜述與評析》,載《判解研究》2011年第1輯。
          [47] 本文關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一部分中提出的關于上�!�11•15”火災事故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方案的建議,實現(xiàn)上適用的就是假定模型的方法。
          [48] See Francis E. McGovern , “The What and Why of Claims Resolution Facilities”, 57 Stan. L. Rev.(2005), 1361.
          [49] 例如ATSSSA 第405條第(c)(3)(B)(i)項規(guī)定,依照本章規(guī)定提交索賠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放棄就911恐怖襲擊事件中遭受的損害向任何州法院或者聯(lián)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5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51] 參見章武生、楊嚴炎:《群體訴訟的價值與功能》,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5期。
          [52]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適用代表人訴訟或者集團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1992]22號)第59條明確,“人數(shù)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為保證代表人制度協(xié)商的效率,故建議代表人數(shù)不宜超過10人。
          [53] 參見張衛(wèi)平:《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重述》,載《現(xiàn)代法學》2001年第6期。
          [54] 張鐵薇:《侵權責任法與社會法關系研究》,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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