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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93-8-28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21-1-1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21-1-1已經(jīng)被id708896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經(jīng)(1992)20號《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扶持企業(yè)和農(nóng)戶發(fā)展生產(chǎn),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發(fā)放支農(nóng)款、扶貧金等,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這類合同帶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質(zhì),如果發(fā)生糾紛,由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為宜。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雙方約定如發(fā)生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如行政部門未能解決而起訴到人民法院,或一方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并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做好工作,妥善處理。
          本批復下發(fā)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發(fā)出的法(研)復〔1987〕29號批復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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