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規(guī)定
陜西省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規(guī)定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規(guī)定
陜西省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規(guī)定
(2025年11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三章 審議和票決
第四章 實施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促進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提升民生實事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民生實事項目的征集提出、審議票決、實施監(jiān)督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生實事項目,是指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廣泛征集人民群眾和有關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提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票決,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事業(yè)等民生類公共事業(yè)項目。
第四條 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法辦事。
第五條 確定和實施民生實事項目,應當聚焦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民生領域的突出問題,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體現(xiàn)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可持續(xù)性。
第六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生實事項目資金保障,所需資金按照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民生實事項目專項資金。
第七條 確定和實施民生實事項目,應當與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預算審查監(jiān)督等工作相銜接,與完善城鄉(xiāng)基礎設施體系、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共同推進。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的宣傳報道,營造開展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九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發(fā)展、實際需要等因素,加強對縣鄉(xiāng)兩級民生實事項目的統(tǒng)籌協(xié)調。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啟動下一年度民生實事建議項目集中征集工作,通過走訪問卷、政務公開欄、廣播電視、報刊網微、數字化平臺等廣泛征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充分聽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的意見和建議。集中征集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生實事項目常態(tài)化征集機制,建立民生實事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主動參與民生實事項目征集工作,依托代表聯(lián)絡站等平臺,通過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聯(lián)系選民、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收集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結合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向本級人民政府轉交民生實事建議項目。
第十一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實事建議項目,應當依照行政決策程序,通過論證、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對民生實事建議項目進行篩選。確定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應當統(tǒng)籌考慮人民群眾意愿、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財政承受能力、環(huán)境影響、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因素。
保障要素不具備,增加群眾及企業(yè)負擔、政府債務風險和涉穩(wěn)風險等項目不得列入民生實事候選項目。
第十二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就初步確定的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征求本級人大代表意見,并提請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討論。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意見和本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經修改完善后提出民生實事候選項目。
第三章 審議和票決
第十三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就候選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環(huán)境影響、資金土地、風險評估、完成時限、責任單位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予以說明。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將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及其說明發(fā)送給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對民生實事候選項目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根據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的要求介紹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聽取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審議或者討論情況的匯報,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
第十六條 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由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差額票決。票決辦法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票決辦法應當明確民生實事項目應選數量、候選項目差額數、表決方式、項目確定和公布方式等內容。
大會票決確定的民生實事項目由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四章 實施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民生實事項目票決通過并公告后,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民生實事項目實施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實施計劃應當明確責任部門、目標任務、完成時限、資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民生實事項目一般應當在本年度內實施完成;確需跨年度實施的,應當明確年度階段性目標及完成時限。
第十八條 在實施民生實事項目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化等原因,需要對有關民生實事項目作重大調整或者暫緩、終止實施的,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就有關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全體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和財政資金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主動向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實施情況,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將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列入年度監(jiān)督工作計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調研、視察等方式,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實施民生實事項目。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成立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監(jiān)督小組,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意見,開展日常跟蹤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監(jiān)督工作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建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到整改意見建議后,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上一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單獨就上一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對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本級人民政府。
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設區(qū)的市和街道的民生實事項目的征集提出、審議票決(薦)、實施監(jiān)督等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