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鞍山市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31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凌家灘遺址的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安徽省凌家灘遺址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凌家灘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凌家灘遺址,是指位于含山縣行政區(qū)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第三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應當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展示利用的可持續(xù)性。
第四條 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凌家灘遺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統(tǒng)籌協(xié)調解決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遺址保護與當?shù)亟洕⑸鐣h(huán)境的協(xié)同發(fā)展。
遺址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凌家灘遺址保護利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林業(yè)、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凌家灘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日常保護和安全管理,進行日常監(jiān)測、巡查,建立日志;
(二)負責組織實施凌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三)推進凌家灘遺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與遺址保護、傳承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資金投入力度,確保文化遺產保護事業(yè)發(fā)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鼓勵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資助經費發(fā)展凌家灘遺址保護、研究、利用事業(y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凌家灘遺址的義務,對破壞凌家灘遺址以及其他有損于凌家灘遺址保護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市和含山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參與渠道,保障參與權利。
鼓勵凌家灘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將凌家灘遺址保護納入村民公約并組織實施,鼓勵凌家灘遺址所在地的村民依法有序參與凌家灘遺址保護工作。
第九條 建立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專家咨詢制度。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決定與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前,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經依法批準的凌家灘遺址保護規(guī)劃應當嚴格落實,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涂污、損壞、拆除依法設置的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標志和界樁等遺址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在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凌家灘遺址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影響遺址安全的作業(yè);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前述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并保證凌家灘遺址安全。
第十三條 凌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并與凌家灘遺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xié)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在凌家灘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凌家灘遺址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凌家灘遺址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凌家灘遺址保護區(qū)域內發(fā)現(xiàn)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報告含山縣文物主管部門。含山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xiàn)場處置。
依照前款規(guī)定發(fā)現(xiàn)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十五條 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凌家灘遺址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防破壞、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含山縣人民政府和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或者其他達到應急響應條件的情況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十七條 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統(tǒng)籌支持凌家灘遺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第十八條 含山縣人民政府和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凌家灘遺址的數(shù)字化保護水平、監(jiān)測能力、展示效果和傳播影響力。
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等部門和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做好凌家灘遺址歷史文化價值的宣傳、教育,通過建立文物數(shù)字化展示系統(tǒng)、舉辦凌家灘文化論壇、文物展覽、公眾講座、模擬考古等活動,向公眾展示和宣傳凌家灘遺址及其出土文物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普及歷史文化遺產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歷史文化認同感。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凌家灘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凌家灘遺址相關的科學研究,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挖掘闡釋凌家灘遺址的內涵和價值。
第二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中小學校與凌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合作,利用凌家灘遺址開展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fā)揮凌家灘遺址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人員到凌家灘遺址參觀學習,開展歷史文化遺產科普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凌家灘遺址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侵犯凌家灘遺址相關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