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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51-6-15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的批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1/113206195105.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的批復

          195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1950年4月25日法行字第20號呈請解答代位繼承問題,我們商詢法制委員會研究提意見后,該會未有確定的答復。茲接1951年5月4日行字第8號報告并抄附前呈一件,要求對這類問題迅作答復。茲將我們的意見分述:
          (一)丈夫死后,其妻要求代位繼承的問題:我們認為夫妻間有互相繼承遺產(chǎn)的權(quán)利,但相互間不應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存在,也就是丈夫死后,妻不應代夫繼承翁婆的遺產(chǎn),同樣的,妻死后,夫不應代妻繼承岳父母的遺產(chǎn)。據(jù)來文所稱:“丈夫死后其妻因與婆母不睦,分居度日,其婆母由其他子女供養(yǎng),至婆母死后,其分居已久之兒婦,又要求代夫繼承遺產(chǎn)”,我們認為這個兒媳如有子女可以代父繼承遺產(chǎn),但其本人不能代夫繼承遺產(chǎn)。如果丈夫生前已繼承其父(即兒媳的翁)的遺產(chǎn),而在生前和死后一直沒有就大家庭財產(chǎn)中分割出來,則兒媳已經(jīng)繼承了丈夫所已繼承的那一部份,當然現(xiàn)在仍可主張分割。但這并不是一個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關于寡婦要求代夫繼承丈夫胞兄遺產(chǎn)的問題,我們認為單就代位繼承一點來說,弟媳是沒有代夫繼承其兄遺產(chǎn)之權(quá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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