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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6-20
          2. 【標題】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6. 【法規(guī)來源】http://xxgk.ganzhou.gov.cn/bmgkxx/szfbgt/fgwj/qtygwj/201106/t20110627_288176.htm

          7. 【法規(guī)全文】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章貢區(qū)人民政府,贛州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已經(jīng)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對象

          (一)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積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條件的。

          第三條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其符合條件申請廉租房或公租房;選擇產(chǎn)權調(diào)換的,可將安置面積補足到40平方米;面積差額部分按成本價購買;

          (四)購買保障性安置房;

          (五)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自愿放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區(qū)非農(nóng)業(yè)常住戶口3年以上,現(xiàn)在市中心城區(qū)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

          2.家庭現(xiàn)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區(qū)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線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區(qū)非農(nóng)業(yè)常住戶口,現(xiàn)在中心城區(qū)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

          2.申請家庭現(xiàn)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請家庭現(xiàn)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區(qū)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線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請購買保障性安置房的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長期居住在棚戶區(qū)(危舊房)綜合改造范圍內(nèi)的本企業(yè)(單位)職工或原職工;

          2.所承租住宅為企業(yè)(單位)分配且按規(guī)定交納房租、水電等費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發(fā)生轉租、轉讓的;

          4.承租人沒有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或沒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條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戶籍、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的審批程序

          (一)章貢區(qū)人民政府或贛州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組織審核;

          (二)贛州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組織復核;

          (三)對復核結果進行公示;

          (四)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贛州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負責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關實施主體負責配售。

          第七條 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給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輪候。保障對象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搬遷棄房,則按照“誰先簽約、誰先選房”的原則選擇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條 廉租房、公租房戶型配租原則

          (一)家庭人口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廳;

          (二)家庭人口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廳或三室一廳。

          第九條 保障性安置房戶型配售原則

          (一)家庭人口為1人或夫妻2人,可購買一室一廳或二室一廳;

          (二)家庭人口為2-3人,可購買二室一廳或二室二廳;

          (三)家庭人口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購買三室二廳。

          第十條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由贛州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價格按房屋建設成本計取,并參照經(jīng)濟適用房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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