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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征收辦法等問題

          1. 【頒布時間】1963-12-5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征收辦法等問題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718196314.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征收辦法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征收辦法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征收辦法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征收辦法等問題


          旅大外事處:
          你處1963年10月28日(63)旅外處字第18號函收悉。經(jīng)商中國紅十字總會后,現(xiàn)就來函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出具外僑各項證明的工本費由誰出面向誰征收的問題:凡當事人本人在中國境內的,由公證處出面向申請者本人征收;凡是在境外的日本人或未建交國人,一般由中國紅十字總會出面在將證明寄交本人時向本人索要(如本人不給,一般也不再追索);凡是在境外的建交國家人民,一般由外交部或外事處出面向該國駐華使、領館征收。以上代收款項將由代收機關轉交公證處。
          二、各地公證處為境外建交國人出具的各項證明,請連同該外國人向我索要證明的原信和地址,寄外交部領事司轉該國駐華使館,或請有關外事處轉該國駐華領事館。各地公證處為非建交國人出具的各項證明,請寄給中國紅十字總會轉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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