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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99-2-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3. 【發(fā)文號】法釋〔1999〕3號
          4. 【失效時間】2019-7-20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19-7-20已經被id649344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9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于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fā)〔1991〕21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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