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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海坤 已閱210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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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造美女?參加選美比賽受到歧視——《法律基礎案例解析》

          楊海坤

          [案情介紹]
          2004年2月10日,楊媛做了整容手術,包括太陽穴、去下頜
          角、隆鼻、厚唇變薄術、隆顳、隆下頦(開/進)、密分子重瞼、牙齒、
          繡唇、繡眼線、脫發(fā)際線11項。
          5月5日,楊媛報名參加了北京天九偉業(y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主辦的“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
          5月12日至13日,楊媛參加了初賽,并與其他79名選手一
          起進入復賽,后又與其他30名選手一起進入決賽。
          5月21日下午,天九偉業(yè)公司通知楊媛取消其參賽資格。后
          有關“人造美女”被拒參賽的報道見諸報端。
          5月26日上午,天九偉業(yè)公司通知楊媛組委會恢復了她的參
          賽資格。楊媛來到組委會后當面撕毀了恢復參賽的通知。雙方矛
          盾激化。
          6月1日下午,楊某到法院正式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楊某認
          為,被告公司稱其為“人造美女”,構成對其名譽的侵害,因而要求
          被告賠禮道歉,索賠5萬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方向]
          1.我國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2.本案中,舉辦方拒絕“人造美女”參賽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平
          等原則?
          [論點分析]
          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xiàn)了民法的基本價值,是民事立法的指導
          方針,是制定、解釋和適用民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是執(zhí)行法律、
          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
          研究民法的出發(fā)點和依據(jù)。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
          (1)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原則。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4)禁止民事權利濫用的原則。
          本案涉及民法的平等原則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guī)
          定:“公民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逼降仍瓌t是民法最基礎、最
          根本的原則,特別是在現(xiàn)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
          者和勞動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jīng)歷著從單純謀求民
          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向兼顧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
          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的平等。
          平等原則的具體含義主要包括:
          第一,人格的平等。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貴賤、財
          富多寡、種族差異、性別差異,而一律認為人與人的抽象人格是平
          等的。
          第二,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
          在合同關系中,無論參與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在事實上是否具有隸
          屬關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三,對各類民事主體的平等對待。包括強勢意義上的平等
          對待和弱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所謂強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是
          指盡可能避免對人進行分類,以對各類群體給予平等待遇。
          第四,在補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貫徹平等性。無論具體的人具
          有何種事實上的差異,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都給予一體
          保護。
          本案中北京天九偉業(y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辦的“第33屆環(huán)
          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這項民事活動,應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則,只
          要符合主辦方規(guī)定參賽資格條件,所有的參賽者在參賽地位上都
          是平等的,不因參賽選手的社會地位、職業(yè)、財富等不同以及是否
          有過整形而區(qū)別對待。
          公民是否擁有參加選美大賽的權利,首先要看法律是否有禁
          止性規(guī)定,其次要看公序良俗等社會文化觀念是否允許。由于目
          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社會文化觀念也允許公民參加
          選美大賽,因而可以確信其是一種權利,但不是現(xiàn)行法律所確認的
          具體權利(因為法律對此也沒有給予肯定性規(guī)定)。 應當說,這
          屬于憲法層面上的自由權,是公民個人自由選擇行為方式和決定
          意思的權利。具體而言是一種來自于合同約定的民事權利。這種
          權利的內容取決于大賽主辦方和參賽選手之間的約定。
          公民是否有權參加選美比賽,只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具備主
          辦方向社會公布的參賽資格;二是參加選美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
          規(guī)定。只要符合了這兩個條件,任何一個公民均有平等地參加選
          美的權利。
          [案例結論]
          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活動具有指導功能,無論何種民事行為
          不得與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在法治社會,人人有權追求自
          己的幸福。作為一種能夠創(chuàng)造美的方法,美容整形可以成為人們
          的自由選擇和追求。有人希望成為“人造美女”或者“人造美男”,
          只要不會對國家、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害,就應該是完全自由的一種
          個人行為,應該被各方面所理解和容納。參加選美大賽,是公民個
          人自由選擇行為方式和決定意思的權利,是一種來自于合同約定
          的民事權利。
          由于參加選美比賽是一種合同約定的權利,這意味著,大賽主
          辦方能否拒絕“人造美女”參賽,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主辦方
          在賽前事先規(guī)定“人造美女”不得參賽或在報名時予以拒絕,“人
          造美女”自然無權參賽;如果事先沒有禁止,那“人造美女”的報名
          就是要約,主辦方應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則,一視同仁地承諾,接受
          和讓其參賽。主辦方一旦承諾“人造美女”參賽,合同即生效,主
          辦方就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和取消其參賽資格。在楊媛案件中,主
          辦方起先擅自取消其決賽資格構成了對“人造美女”的歧視,違反
          了平等原則。

          編號:31134
          書名:法律基礎案例解析 (第95頁)
          作者:楊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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